[]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09]8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4-1
实施时间: 2009-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0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质监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于2009年4月1日起一并执行。
  一、在我省的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计量检定站、国家海洋计量站广州分站、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广州分站,国家铁路车容积计量站茂名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234号文规定执行。
  二、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在我省新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未出台前,省及省以下的计量检定机构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粤价[2004]43号文规定执行。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兴顺会计服务公司会计代理服务收费 沈价发[2003]17 2003/1/27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 京发改[2013]11 2013/6/17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 农办财[2010]13 2010/11/4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师范大学与日 闽价费[2011]28 2011/7/17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强制隔离戒毒 闽价费[2011]36 2011/9/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收费 黑财办[2021]3号 2021/3/5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室内燃气设施改装服务收费标准的通 沈价审批[2012] 2012/6/5
关于重新核定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收费标准等 发改价格[2012] 2013/1/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医科大学口腔医院特需专家门诊收费 津价综[2012]33 2012/4/20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京财综[2001]85 200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