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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社[2008]2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6-20
实施时间: 2008-6-2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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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建立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开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28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奖励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条 奖励范围。包括全省17个市和省本级,省对下奖励以市为单位。
  第三条 奖励条件。严格按省规定比例、范围、方式做实个人账户并及时足额向省归集做实基金。
  第四条 资金用途。奖励资金用于与做实个人账户工作有关的支出,但不得用于发放津(补)贴、奖金等支出。
  第五条 奖励挂钩指标。奖励资金额与各市归集做实个人账户基金情况、用当期基金结余弥补做实资金情况、财政弥补做实资金缺口情况和做实个人账户比率四项因素挂钩。
  第六条 考评程序。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每年第二季度对上年度全省做实个人账户工作统一进行考评,按照考评结果兑现奖励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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