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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方案意见的报告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8]1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30
实施时间: 2008-10-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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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方案意见的函》(国税办函〔2008〕569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建议在《调整方案》中明确“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征管分工。建议在第一款中补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税部门管理。
  对《调整方案》中的其他条款,国税局、地税局一致同意,无修改意见。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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