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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9]9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22
实施时间: 2009-5-22
失效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85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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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顺延至2009年6月9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14
实施时间: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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