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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9]5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31
实施时间: 2009-3-3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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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现将车船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车船税,逾期未申报纳税的,应依法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海南省地税局转发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琼地税发[2007]95号)第四条规定废止。
  二、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多缴车船税的,由纳税人持车船税完税凭证(保单)、车(船)行驶证、纳税人身份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抵(退)手续,原则上为抵缴下一年度车船税税款。
  对已完税的车(船)在年度中间出现丢失、报废、转移等情况的,由纳税人持车船税完税凭证(保单)、车(船)行驶证、纳税人身份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多缴税款退税手续。办理抵(退)手续的税务机关为当年度纳税人车船税(最后一笔)税款入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发[2008]1号)第三条第(四)点第2款规定废止。
  三、税务机关对未建立分户档案的纳税人直接征收车船税的,在办理税款征缴手续时应将纳税人的车(船)行驶证、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资料留存,并按规定建立税源(电子)档案。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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