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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9]5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17
实施时间: 2009-4-17
失效时间: 2010-12-30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582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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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据反映,我省在土地使用税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对土地使用税的计征问题存在一定分歧。一是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如何确定;二是由于政府规划等原因,纳税人虽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却无法使用土地;三是政府虽然出让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却因种种原因迟迟不能履行合同如期交付土地,使纳税人有证无地。这些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土地使用税征收的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第三条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二、对因政府规划等原因,造成纳税人有证却无法使用土地,并且纳税人已履行了应有责任的情况,纳税人能够提供县级以上(含本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规划等部门文件证明的,经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核,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对确认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工作要严格进行审核和管理。在出具不征税通知书(文件)时,要明确写明纳税人、政府及有关部门批文名称及文号、不征税的土地证书编号、面积和起止时间,并于不征税通知书(文件)发出后10日内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受理未办结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0
实施时间:20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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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捞猴儿的月亮   2010年5月25日 +25金币
非常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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