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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注[2007]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5
实施时间: 2007-3-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务代理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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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受理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时,要按照市局《关于受理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注[2006]7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对已受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各单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进行监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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