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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9]7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30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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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结合对省电力公司系统2008年增值税清算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湖北省超高压输变电公司、武汉市供电公司、黄石市供电公司、襄樊市供电公司、宜昌市供电公司、黄冈市供电公司、荆门市供电公司、孝感市供电公司、十堰市供电公司、鄂州市供电公司、荆州市供电公司、咸宁市供电公司、随州市供电公司及其所属县(市、区)供电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确定为2.5%。
  对于上述分公司2至4月征期多预缴的税款于5至7月征期申报时逐步调整。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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