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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发改收费[2009]34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9
实施时间: 2009-4-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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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市(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业务,如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代购普通发票、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代理减免税、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受聘税务顾问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开展涉税服务业务收费的税务师事务所,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应与委托人签订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严格按业务规程、合同(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原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税务代理业务试行收费标准》(豫价费字[1999]238号)所规定的涉税服务业务相应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四、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文下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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