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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5]3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8
实施时间: 2005-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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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上;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上;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以上。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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