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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印制中填发日期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1999]41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0-21
实施时间: 1999-10-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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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接部份市局来函反映,要求对填发日期印发“19 年 月 日”字样的普通发票,到2000年后继续给予使用。为减少损失,经研究,省局同意对填发日期印为“19 年  月  日”字样的发票,继续使用至2000年6月30日止,企业于2000年1月1日以后使用填发日期为“19 年 月 日”字样的发票时,将“19”字样用横线划掉,改为“2000”。今后,各地印刷普通发票的填发日期一律按“ 年 月 日”格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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