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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报批条件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0]3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4
实施时间: 2000-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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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银行、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报批条件的请示》(中山国税发[1999]234号)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第九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第四点“银行(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前款规定扣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规定中的“前款规定”是指银行(保险)企业单项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也就是说,对银行、保险企业自有的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超过银行(保险)企业已提取的折旧额50%,并且装修工程支出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权限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否则,作为资本性支出。
  对银行、保险企业经营性租入的办公楼、营业厅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不准比照执行上述规定,应按递延资产有关规定管理。对企业自有的办公楼、营业厅不单列“固定资产”核算,而作为整幢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其发生的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未超过整幢建筑物已提折旧额的50%时,其装修工程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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