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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13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24
实施时间: 2004-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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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4年4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电子信息。
  (一)一般纳税人每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取得按规定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必须使用电子申报软件录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信息,并生成《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连同其他必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并开具全省统一的废旧物资发票的,必须在4月30日前安装电子申报软件,使用电子申报软件逐张录入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开具信息,生成《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连同其他必报资料在每月申报期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必须同时代理录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信息。
  (四)未按要求报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可退回纳税人重新报送。当月仍不报送的,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废旧物资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主管国税机关除按《关于下发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61号)的规定要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废旧物资发票的销货单位栏加盖相关信息戳记外,还应督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在领购的废旧物资发票上加盖开票人专章,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废旧物资发票交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
  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4年3月31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票面信息缺少“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的,可暂录入“0”。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2004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废旧物资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根据总局的要求,电子申报软件已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二及附表五的相关栏目进行了修改,所以使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申报的企业,必须在4月30日前将电子申报软件升级到2.06版或安装到位,这次升级采取发放光盘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升级的方式,企业不能自行完成的,再找服务单位支持。光盘计划在4月1日至4月10日发放。最新的软件同时可从省局FTP服务器\test\粤税科技\企业申报系统目录下载,请各级国家税务局与服务单位密切配合,做好电子申报软件的安装升级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修正:
本文根据如下法规作了相应修改: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9]6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2
实施时间: 2009-4-22
六、《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131号)中“海关完税凭证”修改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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