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适用范围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16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13
实施时间: 2004-4-13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6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适用范围的请示》(佛国税发[2004]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发[2002]135号)规定,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范围仅限于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性质的私营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性质的机构或组织均不属于个体经营组成形式,不能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黑财税[2006]19 2006/5/23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高等学校毕业 京财综[2005]17 2005/11/3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局代开发票工本费收 鲁价费发[2005] 2005/8/15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 青国税函[2004] 2004/9/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 大国税发[2006] 2006/6/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 云地税二字[200 2003/10/14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 粤财法[2003]85 2003/10/26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 云国税发[2003] 2003/11/6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京财综[2003]13 2003/7/2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 粤国税发[2003] 20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