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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6]35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20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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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使用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式样附后)必须严格按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设计排版,并报经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后印制。
  二、各地要做好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启用工作,务必保证纳税人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使用。
  三、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地要做好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理销毁工作。
  四、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系统已下发。请各地及时登陆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kbweb/thunisoft/knowledgebase/rjk/dealBrowser.do?actn=bsMain&subsystem=name.knowledgebase.rjk),在此软件库的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栏目中下载该软件、软件说明书以及多媒体培训教材等资料。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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