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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9]5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17
实施时间: 2009-4-1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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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协助我国税收居民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局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工作,由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办理。
  二、开具证明需要提报的资料
  (一)企业如实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企业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已交税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中国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各单位应加强对有此需求企业的税收宣传和服务工作,及时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规定传达到企业,以确保提高证明的开具效率,做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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