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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8]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8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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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和2007年度以前已税前扣除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单独设立帐页进行管理。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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