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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8]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9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务代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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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2%。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5%。
  三、2008年一季度预缴,已按10%预计利润率申报完毕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以上预计利润率(计税毛利率)的规定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符合完工条件的,应在开发的产品符合完工条件的年度及时进行清算。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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