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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9]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1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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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实行备案管理,一次备案三年有效。
  二、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报告;
  2.天津市科技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四部门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三、200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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