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业务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注[2008]2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5-7
实施时间: 2008-5-7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8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2006年全国“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含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已正式开通。按照系统要求,我厅于2007年7月份举办了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培训班,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业务报备工作,随时从网上填报报备信息。从工作开展情况看,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未按时间和规定要求进行业务报备,影响了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的开展。为保证日常业务报备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8]14号)精神,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要高度重视业务报备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每项业务完成后随时在网上进行报备。
  二、事务所对系统网上所需填报的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三、今后省财政厅将把事务所业务报备情况列为每年检查内容之一,并随时在网上抽查。
  四、对不按时上报、影响全省报备工作的事务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列为今后的重点检查对象。
  五、从2007年起,所有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国有大型企业审计业务、一般企业年报审计、验资业务、专项审计业务报告均要在网上填报。
  六、上传数据中遇到技术问题,请与省财政厅信息中心高磊联系,联系电话:0451-53637536或53658583-5219,手机:13766881509(也可通过QQ联系,QQ号为15506144)。
  二○○八年五月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注册会计协会关于上报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上半年财 云会协[2011]44 2011/6/7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协会关于执行新的业务收费标准问 桂会协函[2007] 2007/3/1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广东省证券资 财驻粤监[2011] 2011/2/28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吉林省会计师事 2011/11/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 2011/4/25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会计师 沪发改价费[201 2011/2/1
关于16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结果的公告 审计署公告2005 2005/9/26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 云会协[2009]23 2009/3/30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支持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 豫会协[2013]59 2013/9/3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苏财会[2011]42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