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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9]10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13
实施时间: 2009-4-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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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软件已按照总局调整后的操作规程进行了修改,并在南京市测试成功的基础上,于2009年3月报缴期在全省正式上线运行。
  二、调整后的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软件要求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抄税解锁的过程中,按照以下操作步骤进行:
  1.进行纳税申报表申报(可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进行网上申报);
  2.进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抄报税;
  3.进行防伪税控系统税控IC卡抄报税、比对、解锁。
  若纳税人在实际申报抄税解锁的过程中未按上述步骤进行,纳税人同样能够完成抄税工作,但系统将对税控IC卡不予解锁,并提示:企业未申报、机动车销售企业未进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抄报税等。“一窗式”操作人员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只有在进行纳税申报表申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抄报税等相关数据采集完整后,系统方能进行“一窗式”比对,比对成功后,系统才能给予自动解锁处理。
  三、各地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有效方式,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把本次税制改革政策的调整和申报表修改等方面明确告知每户纳税人,同时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列申报资料,按顺序先申报后抄报税,确保“一窗式”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执行总局制定的“一窗式”操作规程,充分运用现有相关软件系统,及时、完整、有效采集各类数据,通过采集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等数据,切实有效地印证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完整、足额入库。同时,各地也应通过“一窗式”软件的比对结果,进行有效分析,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等数据采集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性。
  五、各地在“一窗式”软件运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汇报省局。
  省局流转税处,联系人:瞿滨,联系电话:02583101418;
  省局信息中心,联系人:黄宸,联系电话:0258310144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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