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3]16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15
实施时间: 2003-5-15
失效时间: 2003-12-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7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据了解,各市、县局在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364号)中,对计算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掌握不一。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确执行新办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3号)的有关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新办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可在开业的二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上述办法后当年发生亏损,其亏损额应先抵顶次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再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如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琼国税发[2003]404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2-10
实施时间:2003-12-1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2023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 2023/7/2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2]36 2002/3/12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2017/7/1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陕国税发[2003] 2003/1/29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 穗税发[2020]14 2020/2/11
青岛国际院士港项目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020/8/6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3 号 2018/6/5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CTAIS上线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2008/3/27
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 财政部国家发展 2024/1/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15]13 201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