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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文文号: 财会函[2009]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4-3
实施时间: 2009-4-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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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重庆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行政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渝财会[2009]7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九条规定的资格条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变更的管理,对股东(合伙人)变更的工商登记情况与财政部门备案情况不一致的,应当查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所列行为,对存在所列行为的,应当依据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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