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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9]6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30
实施时间: 2009-3-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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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现对跨地区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对于全国范围内跨省的总分机构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所有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维持不变。
  2.对于我省区域内跨市(州、县)总分机构所得税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跨省总分机构征收管理规定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预缴所得税按现行预算级次维持不变;汇算清缴税款按照比例由总、分机构分别进行多退少补。以后省内有统一规定,按统一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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