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征[2004]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6
实施时间: 2004-1-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8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确定农产品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执行。
  二、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国税机关也应当按照定期定额程序下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注明应纳增值税额为零,同时明确纳税人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定期定额的核定期限,可按季或半年核定一次。同时,为了简化纳税申报手续,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可按季或半年进行纳税申报。
  三、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同时做好起征点调整后减免税的统计工作。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 陕地税发[2007] 2007/2/14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 苏市监规[2024] 2025/2/1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个体工商户社会保 2025/7/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 成办发[2016]42 2016/10/22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等部门开展 辽市监联[2024] 2024/4/22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22/5/21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苏工商企指[201 2016/11/2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7月份个体工商户申报缴款期限的 2014/6/27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干制香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2014/9/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 黑政办规[2023] 202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