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9]2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11
实施时间: 2009-3-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707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地税部门征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扣缴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各地要做好宣传,认真落实。
  二、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涉外分局负责审核。
  三、各地应充分发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的作用,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cpaljw0733   2009年6月18日
这样也好,投资者借款投资时支付的利息不应由企业买单。当然不能税前扣除。
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 深国税发[2009] 2009/5/5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应收未收利息申 湘地税函[2002] 2002/12/1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长沙分行应收未收利息申请 湘地税函[2004] 2004/3/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应收未 湘地税函[2004] 2004/3/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皖国税函[2003] 2003/6/2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账户 闽地税发[2008] 2008/7/28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金红利 吉地税发[2013] 2013/3/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2016/7/1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提示 2015/10/2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对外国企 深地税发[2003] 2003/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