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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9]1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2
实施时间: 2009-1-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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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30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30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一[1994]141号)同时废止。
  2009月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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