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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9]4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20
实施时间: 2009-3-20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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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加紧落实,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
  2、各地应将《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摆放在征收大厅或放在国税网上供扣缴义务人取用或下载。
  3、各地应按照文件要求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并加强后续核查和跟踪管理。
  4、由于该《管理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时间较紧,我们将在《管理办法》执行一段时间后再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请各地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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