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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8]3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2
实施时间: 2008-3-12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税务代理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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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以下简称《准则》)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事务所的确认问题
  严格按《准则》的要求认定税务师事务所,并严格执行《准则》的各项规定。
  二、关于事务所的法律责任问题
  税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时,应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依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鉴证。
  对接受委托的清算鉴证项目,应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文件规定进行清算,依照《准则》的操作程序和规程进行审核鉴证,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审核和计算的基础上,于鉴证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如实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三、关于对事务所的监管问题
  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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