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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税[2006]468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27
实施时间: 2006-3-27
法规类型: 下岗及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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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对《通知》第一条中的扣减税收定额标准确定为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每人每年4000元的基础上,向上浮动20%,具体扣减的税收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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