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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1998]26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6-22
实施时间: 1998-6-22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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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我局国税发[1996]255号、国税发[1996]684号通知,对连锁经营商业企业实施“汇总申报,分别缴纳”以来,由于各分局在对连锁经营商业企业划分纳税期限时做法不尽相同,给纳税人和征税机关均带来不便。鉴于此,现明确如下:所有经市局批准实行“汇总申报,分别缴纳”的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的纳税期限均统一为每期期满的十日内。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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