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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9]4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7
实施时间: 2009-2-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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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有关待遇的,须提交对方国家(地区)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不能提交证明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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