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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减税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函[2003]82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17
实施时间: 2003-2-17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51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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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减税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函》(陕政办函[2003]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减税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函
  陕政办函[2003]17号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房产税减税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2]160号)收悉。根据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减税或免税的审批,经省政府同意,对省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1987]17号)中的《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规定进行修改,现函复如下:
  一、《细则》第八条 规定: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修改为: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逐级报省地税局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细则》第九条 第二款规定: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三、新调整的以上两项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细则》其他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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