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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9]5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4
实施时间: 2009-3-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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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市局将在近期制定下发工作指引。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已挂市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专区/业务表格/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国际税务类,由纳税人下载填写,市局不再印制纸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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