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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便[2009]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会计司
发文时间: 2009-1-16
实施时间: 2009-1-1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9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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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年度报备功能已经开通。各地可自行安排本地报备工作进度,但事务所最迟应当于5月31日前报备完毕。
  2、为减少事务所报备工作量,自2009年起,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与证券资格所年度报备工作、中外合作所年度报备工作合并进行。证券资格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54条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材料外,还应当按照《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第5条要求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报送给材料。中外合作所还应当向财政部报送《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外方人员名单》(附表5)、《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表》(附表6)。
  3、合并、简化书面报备内容(网上报备内容暂不调整)。一是对财政部24号令以及财会[2007]6号文中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进行合并,具体样式见附表1。二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注册会计师情况表》内容进行缩减,具体样式见附表2、3、4。三是对于已经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完成有关业务报备的,可以不再提交财政部24号令第54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的材料,证券资格所也不再向财政部提交财会[2007]6号文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要求的材料。
  4、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第四条要求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中外合作所应当按照该文件第五条要求同时向财政部、中注协报送有关材料。
  5、证券资格所的财务报告应当由证券资格所审计,但不得相互审计。证券资格所会计报表附注中的审计业务收入,应当只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验资、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收入。
  6、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8]14号)要求执行。
  7、本通知附表电子版请到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下载。
  财政部会计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
2009年报备工作通知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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