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会[2009]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3-3
实施时间: 2009-3-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52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基本信息相关材料。为了做好我省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结合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9〕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范围
  由我省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二、年度报备时间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9年3月20日~4月20日向省财政厅报送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度报备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备的,我厅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在媒体中予以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年度报备资料中,除附表中另有要求外,其余均以报备日实际情况为准。报备日为年度报备资料的填报日。
  三、年度报备资料
  各会计师事务所除按以下要求,书面报备基本信息资料外,还应当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完成网上基本信息年度报备。对只提交书面资料未完成网上报备,或仅完成网上报备未提交书面资料的,均视为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备。
  (一)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报送的书面材料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件3);
  3、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4、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无分所的不需提供此项内容);
  5、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6、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7、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还应报送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9、2008年年报审计客户中有注册地在我省境内执业新准则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提交《陕西省财政厅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通知》(陕财办会〔2009〕2号)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2008年年报审计和执行新会计审计准则情况工作总结;
  10、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基本信息年度报备日之间发生变更事项,已完成向我厅备案,但未向我厅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情况》的,还应报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企业变更情况登记》;
  11、未完成网上业务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件4)。
  (二)在我省设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报送的书面材料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表(附表2);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汇总表(附件3);
  3、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4、总所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5、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及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6、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7、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8、2008年年报审计客户中有注册地在我省境内执业新准则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提交《陕西省财政厅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通知》(陕财办会〔2009〕2号)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2008年年报审计和执行新会计审计准则情况工作总结;
  9、未完成网上业务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件4)。
  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书面资料应以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四、年度报备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要对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系统报备及书面报备的内容均应与事务所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不真实、不完整的信息或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基本信息书面报备材料应与网上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基本信息报备内容保持一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实际情况与系统中信息不一致的按如下要求办理:
  1、属于变更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应先行报送变更备案书面材料,同时通过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或“分所变更备案”功能进行变更备案,待省财政厅出具备案通知书后再进行基本信息报备。
  2、属于信息错误的,事务所应通过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或“分所变更备案”功能修改数据,并向省财政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待省财政厅核实修改后再进行基本信息报备。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遗失系统登录密码的,应提交由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签字的书面密码重置申请,向省财政厅说明密码遗失情况,申请密码重置。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备资料前,所有出资人应当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完成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能完成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年度报备书面资料报送地点:陕西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29—87611481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相关附件:
01.doc    
02.doc    
03.doc    
04.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品牌 晋会协[2012]81 2012/8/22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地区2010年度100家会 京会协[2011]47 2011/4/22
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 国税发[2000]17 2000/1/19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 深财规[2013]14 2013/11/8
关于征求《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 财办会[2017]23 2017/11/15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广东省证券资 财驻粤监[2011] 2011/2/28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监 深财监[2019]66 2019/6/21
广西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区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自查工作 桂财会[2011]69 2011/10/26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6 2017/12/14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58号 财政部中国证券 200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