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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企[2005]43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2-20
实施时间: 2005-12-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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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经委: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规范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经研究,我们对《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04]278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省政府决定设立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称贴息资金),发挥其扶持、引导作用,支持我省地方企业技术改造。为做好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是指:依据国家或省经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用途为技术改造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是引导性资金,通过贴息方式吸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投入力度,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第二章 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五条  "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高起点、少投入、快产出、高效益的要求,加快我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发展,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六条 可持续、协调发展原则。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 以自力更生为主与省贴息资金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贴息资金的投向和可靠性,在企业自主投资的基础上,给予适当支持,原则上要求各市建立相应的资金予以配套。
  第八条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贴息资金不仅支持地方国有企业,而且支持在行业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其它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三章 贴息资金支持的范围
  第九条 加快装备制造业和原材料工业两大基地建设,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条 扶持专、精、特企业和产品发展,重点支持精细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纺织、医药等行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支持产品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有助于推进大中型企业跻身世界先进行列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二条 支持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和加快辽西北地区经济转型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三条 支持地方重点企业联合重组后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四条 支持推进全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其他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章 贴息资金使用的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经委批准的、资金来源全部落实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不拖欠各项应缴税金和职工工资,不拖欠省"四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贷款本息,不拖欠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 已享受国债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安排贴息资金。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核定
  第十八条 对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贷款合同、商业银行当期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确定给予部分或全额贴息,
  第十九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生利息不予贴息:未经批准延长建设期的项目;已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但已交付使用的项目;有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的项目。
  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定与下达
  第二十一条 省经委按照贴息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制定年度贴息资金扶持重点。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贴息资金使用条件和年度贴息资金扶持重点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提出申请,报所在市经委,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初审后,正式上报省经委并抄报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报省经委并抄报省财政厅),并随文上报申请财政贴息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承担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并聘请专家对申请贴息资金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由省经委、财政厅共同提出安排意见,上报省技术改造贴息项目审查小组审定,省经委、财政厅按照审定意见下达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通知。
  第七章 贴息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 有关企业依据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通知,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项目贷款合同、项目贷款到位凭证、项目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出具的应付利息证明等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对需当地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的,应一并报送当地财政部门配套资金到位证明。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对贴息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后,下发拨付贴息资金文件。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金融机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有关项目贷款金融机构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后,为项目承担企业开具项目贷款完息凭证。项目承担企业依据金融机构开具的完息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八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经委、财政厅定期对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责任,要定期向省经委、财政厅报告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必须向省经委、财政厅报送生产经营、效益、税收贡献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等材料,省经委、财政厅据此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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