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8]5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7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扶持弱势群体,改善民生,推动我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自2008年7月1日起,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营业额1500元提高到市(地)所属区月营业额5000元,县(市)月营业额4000元。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所属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梅里斯区、昂昂溪区,大庆市大同区,鸡西市麻山区、梨树区,七台河市新兴区、茄子河区,绥化市北林区,参照县(市)标准执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仍执行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 京国税发[2006] 2006/10/11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苏财税[2006]20 2006/3/2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 内地税字[2006] 2007/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若干政策问题的执行时间 黔地税函[2003] 2003/10/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 国税函[2004]88 2004/7/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 2008/12/25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云财税[2001]17 2001/1/1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 云经体系[2004] 2004/12/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 桂地税发[2005] 2005/7/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房改房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 浙地税函[2006] 200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