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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8]5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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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扶持弱势群体,改善民生,推动我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自2008年7月1日起,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营业额1500元提高到市(地)所属区月营业额5000元,县(市)月营业额4000元。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所属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梅里斯区、昂昂溪区,大庆市大同区,鸡西市麻山区、梨树区,七台河市新兴区、茄子河区,绥化市北林区,参照县(市)标准执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仍执行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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