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8]5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2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扶持弱势群体,改善民生,推动我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自2008年7月1日起,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营业额1500元提高到市(地)所属区月营业额5000元,县(市)月营业额4000元。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所属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梅里斯区、昂昂溪区,大庆市大同区,鸡西市麻山区、梨树区,七台河市新兴区、茄子河区,绥化市北林区,参照县(市)标准执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仍执行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冀财税[2007]11 2007/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 粤地税发[2000] 2000/3/16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 冀地税函[2007] 2007/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冀地税发[2005] 2006/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 2004/10/2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房改房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 浙地税函[2006] 2006/10/2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 吉地税发[2008] 2008/3/3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 津国税流[2001] 2001/3/2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工作有 京地税营[2003] 2003/9/8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 金地税政[2008] 200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