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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商标协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价函[2008]12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9-1
实施时间: 2008-9-20
失效时间: 2011-9-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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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商标协会:
  你会《关于继续核定湖南省著名商标评审服务费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认定著名商标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申请著名商标认定,不得利用任何行政手段强制评审收费。
  二、你会接受企业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认真评审,并到实地考察。对评审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要在公开媒体公告,并编辑著名商标集和制作著名商标牌匾、证书。提供上述服务后,可向申请方收取著名商标评审服务费和公告费。
  三、著名商标认定评审服务费每件800元,公告费每件2900元。评审不合格的,不得收取公告费。收取上述费用后,不得再向申请方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你会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变更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五、本批复自2008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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