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函发[2009]67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6
实施时间: 2009-2-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43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要充分利用发改委、建设、外汇管理、商务、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关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建立税源监控机制,防范税源流失风险。
  三、积极做好与地税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遇《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所述情况,按文件要求规定的时间和格式传递至主管地税机关。
  四、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的要求,明确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发包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做好宣传工作。
  五、各市(州)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之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见附件8),以及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至省局国际处。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 鲁地税发[2010] 2010/5/2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沪国税际[2009] 2009/10/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 粤地税发[2009] 2009/2/2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 津发改价管[201 2013/7/1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湘地税函[2009] 2009/10/2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 豫国税发[2009] 2009/4/16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有权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 大国税函[2009] 2009/12/14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境外企业临时来闽提供劳务税收 闽地税发[2005] 2005/8/29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 穗地税发[2009] 2009/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