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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办发[2009]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9-1-16
实施时间: 2009-1-1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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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精神,现就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即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详见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审批事宜,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并抄送各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此前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继续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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