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9]3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12
实施时间: 2009-2-12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6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认真落实总局通知要求,做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和卷烟产品烟标更新扫描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区分下列情况全面采集、扫描并填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及《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见总局通知附件2),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类别及试销时间:
  1、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包装标识的变化仅增加了健康警语,而产品标识的其他方面以及规格、内在品质、销售价格均未发生变化的;
  2、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其外包装标识除按照规定使用健康警语以外发生其他变化的;
  3、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已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4、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未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及《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按照总局通知规定及省局鲁国税流便函[2009] 9号通知要求由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采集、扫描和上报。青岛、潍坊、枣庄等市国家税务局在做好采集、上报《卷烟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的同时,应加强对所辖卷烟生产企业的管理,掌握了解卷烟产品结构、品牌规格及包装标识的变化情况。
  三、主管国家税务局要结合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工作,切实加强卷烟产品更新包装标识后扫描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应于2月25日前,随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3套,背面注明卷烟牌号和烟支包装规格)、扫描图像(电子版,扫描操作指南见总局通知附件1)上报省局。扫描图像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电子版分别上传至省局“FTP/流转税处/卷烟消费税文件夹内。
  附件:1、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烟标图片扫描要求及步骤
     3、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
  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 苏国税发[2003] 2003/3/1
关于核定利群[逍遥]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 税总函[2013]53 2013/8/1
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1999]30 1999/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 沪国税进[2008] 2008/2/29
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1998]22 1998/1/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卷烟产品结构优化升 豫政办[2014]12 2014/8/29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生产企 晋国税流发[200 2000/8/1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 深国税函[2012] 2012/12/7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 甘国税函发[200 2003/6/16
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2]31 20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