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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饮食企业加工销售月饼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1995]38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9-4
实施时间: 1995-9-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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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茂国税发[1995]119号请示收悉。对饮食企业加工月饼对外销售,属于兼营销售货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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