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9]2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16
实施时间: 2009-2-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2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2008年已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政字〔2008〕121号)的规定,在科技或经贸部门办理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初审的,年终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时,除附送科技或经贸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外,还应按《办法》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二、企业2008年尚未在科技或经贸部门办理初审的及从2009年起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均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的通 穗国税函[2007] 2007/1/30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202 深财法[2024]41 2024/9/30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 黑国税函[2002] 2002/4/4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河北省远志残疾儿童康复基 冀地税函[2004] 2004/12/27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 闽财税[2009]26 2009/3/8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 沪国税所[2009] 2009/3/13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皖民慈善函[202 2025/10/9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 大地税发[2010] 2010/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4/6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藏国税函[2006] 2006/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