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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各内资银行设在特区内的分支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1997]48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10-8
实施时间: 1997-10-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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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为加强对我市银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减少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市各内资银行(暂不含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设在特区内的分支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国税部分)由特区内总机构汇总缴纳,并向总机构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总机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附报各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
  各内资银行设在(暂不含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特区内的分支机构的税务稽查工作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国税稽查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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