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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镜框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2]25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30
实施时间: 2002-8-1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3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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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我局决定从2002年8月1日起取消税务登记证镜框费(叁拾元),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拾伍元)照常收取。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拾伍元)照常收取”内容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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