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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08]6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6-30
实施时间: 2008-6-30
失效时间: 2010-4-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会计初中级职称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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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各市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申请核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函》(辽财会函〔2008〕133号)收悉。鉴于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38号)、《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7〕5号)执行期满和即将到期的实际,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科次40元。考试科目为经济法、财务管理和综合实务三科。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科次50元。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三科。
  三、中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按财政部要求采取上机考试的形式,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70元。
  四、高级会计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五、上述收费标准均包括考试过程中的考生报名、租用考场、监考、试卷保管运输、评卷登分、答题卡印制、计算机操作、成绩合格证工本费以及考试管理人员培训等所有费用。
  六、有关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使用统一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并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辽价发〔2004〕48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严格按本复函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七、本复函规定的收费标准,有限期至2010年4月30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申报。
  辽宁省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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