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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8]11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30
实施时间: 2008-5-30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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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予执行。
  一、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
  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中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向“5.12”地震灾区捐赠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函[2008]134号)执行。
  二、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减免税的审核问题
  (一)减免税审批(备案)程序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需减免资源税的,按照减免税程序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局审批。报送材料包括:财务报表、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明(危房鉴定书、医院、街道乡村证明)。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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