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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合并兼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1]6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6
实施时间: 2001-1-16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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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吸收合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2000]1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的兼并行为,是由若干个企业合并在一起,组成一个新的企业,被兼并方的人、财、物及债权债务均转移到兼并方。从企业兼并的情况来看,被兼并方并不因其被兼并而取得收入,只体现权益的转移,故不应把被兼并方视作“卖方”,兼并方视作“买方”。因此,企业在合并、兼并过程中,发生资产(如不动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的转移,不应视作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货物的性质征收流转税。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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