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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 > 地方性文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会[2007]8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12-4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地方性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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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并要求2007年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率先实施,同时鼓励其他企业同步实施。基于深圳外部环境的要求和以往执行准则制度的情况,2007年,我们在上市公司和市属国有企业同步实施。从执行情况来看,整体情况较好。根据我市贯彻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方案,2008年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现将我市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内的所有大中型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二、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38项具体准则。    
  三、执行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应抓紧做好执行准则的准备工作,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新旧转换实施方案,及时修订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四、政府审计机关、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审计时严格执行38项具体准则会计准则,落实审计责任。
  五、深圳市各家财务会计软件公司应做好有关会计系统的改造及相关工作。
  在会计准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顾青、吴志刚;联系电话:83938958、83938859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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